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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公开收支情况
来信人 刘** 来信日期 2019-12-23
信件索引号 201900512
信件内容
为保护写信人隐私,办理结果不予公开。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日期 2019-12-27
办理结果

一、收费方式问题

      物业管理有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包干制、一种是酬金制。目前包干制收费方式的没有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对收入支出进行公示。如需公示也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条款进行公示。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但企业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二、广告收益问题

      广告收益应当用主要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车库管理费问题

       业主所说的“车库费”应该叫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照《价格法》、《物权法》、《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廊坊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收取。要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解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按照《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根据停车场地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同约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