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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商务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作者: 来源:廊坊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11-02 09: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及相关专项实施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市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18年11月1日—11月15日

征集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lfswzhzf@126.com

联系电话:0316-5902129

廊坊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1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及相关专项实施方案(冀政发[2017]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要求,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市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决策部署,以加快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切实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全力构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廊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是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治理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切实加强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和治理。

(二)党政同责原则。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工负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廊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把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成品油市场治理工作相关责任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牵头负责各自领域的治理工作。要结合部门实际,发挥自身职能,承担相应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制定本系统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治理实效。

三、主要任务

(一)确保取得成品油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1.严格管理销售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车用尿素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油品质量不达标汽柴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尿素的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经营非法炼制成品油的行为。

2.规范填写成品油进销台账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规范填写成品油进销台账的行为;成品油进销台账填写空白的行为;未按进油时间先后,将每次进油票据和油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附后的行为。

3.禁止仿冒他人合法标识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名称、罩棚标识应与《成品油批准证书》一致。

4.保障油气回收装置运转正常。确保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5.确保出厂成品油、车用尿素质量合格。督促成品油、车用尿素生产企业强化出厂检测,同时加大对生产企业成品油、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禁存在成品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高标号和车用尿素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

6.落实消防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具备安全许可经营条件,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及应急预案。

市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气象局、中石化廊坊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廊坊销售分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二)依法规范证照不全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全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需具备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对缺少任何一项证照的企业,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待证照取得后方可营业。

市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三)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加大对“无证无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车的排查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者进行甄别并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取缔。

市直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廊坊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四)确保企业自备油安全、环保使用

对企业自备油储存设施及场所,需经公安、安监部门验收、备案,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视为安全隐患风险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取缔。加强对合规企业自备油消防安全的监管,保障油品质量,防止环境污染。

市直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对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和行业安全消防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市、县两级职能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特别是对无照无证加油站(点)及流动加油车违法售油行为,相关责任单位要主动担责、积极作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坚决拆除取缔。

商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得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检查全市加油站(点)进销台账是否规范填写,油品来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督促全市域所有在营加油站(点)必须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负责在年审工作中发现证照不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通知各县(市、区)商务(发改)局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对无证经营者进行甄别并报当地政府组织查处取缔,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向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售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惩治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过程中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检查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企业自备油办理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通过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重点查验入境油罐车辆成品油提油单和增值税发票(一车一票),没有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的车辆,由公安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待其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放行。对发现的劣质油品进行查扣没收,交由附近炼油厂回炉处理;严禁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散装汽油,依法查处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销售成品油行为,打击非法改装流动加油车辆。

安监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是否应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甄别,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许可经营条件销售汽油、闪点≤60℃柴油的加油站(点);负责对取得安全许可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及自备油企业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手续和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对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存储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流通领域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车用尿素和违规促销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车用燃油、车用尿素流通环节的抽样检验频次;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会同商务、公安部门拆除仿冒他人的非法标识;负责查处已经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成品油、车用尿素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社会进行公示,并重点进行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检查在营加油站(点)的环评和环保验收手续、油气回收设施监管以及油罐防渗改造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加油站(点);依据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的名单,重点核查新建加油站环保设施(油气回收装置及双层油罐或防渗池)安装使用及修建改造情况;加大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力度和频次,配合相关部门对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配合公安、工商、质检部门将查处的假劣车用燃油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自备油存储环节、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成品油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以流动加油车方式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石油炼化、成品油生产企业、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严厉打击质量违法生产行为;检查加油站计量制度,督导对加油机强制检定,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对违法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廊坊市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燃油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保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用地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对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对市中心城区以外违法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法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核查市中心城区加油站(点)规划许可手续情况。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检查市中心城区加油站(点)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对违法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法进行查处;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加油站(点)违法建设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和查处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施工现场存在非法流动加油车售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非法流动加油车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进行移交。

税务部门负责检查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人纳税申报情况,依法查处偷税、虚开发票、违规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新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相关手续进行依法审批申报工作;负责配合商务部门对非法加油站(点)进行甄别;市行政审批局不予受理或暂停已经履行程序的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证照不齐、违法违规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提交的行政许可事项。

气象部门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雷电灾害防御制度、防雷装置年度检测及新建成品油经营企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电力部门负责对非法加油站(点)实施断电措施,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中石化廊坊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廊坊销售分公司负责指导各自所属企业自查自纠,配合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保障合格油品、车用尿素正常供应,满足社会需求,避免出现局部油品、车用尿素短缺现象。

五、推进举措

(一)强化日常监管,完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本系统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相关工作指导,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加大对局部领域、重点地区的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治理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形成协调联动工作合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和联合执法,采取拉网式排查、不定期巡查、定点检查等形式,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逐级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共建执法平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整治,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取缔一起。

(三)有效落实责任,严肃查处问题。对国家、省、市督导检查组发现或通报的问题,属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并举一反三,加大整治工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整治过程中不认真、不彻底、走过场、反弹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六、协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移交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验相关证照、验收意见的真伪与有效性,重点核查消防验收意见、环保验收意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涉及安全、环保及合法经营的证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本部门职能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属其他部门职能的,将案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45”“12312”“12315”“12350”等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建立奖励和法律免责机制,鼓励经营单位内部职工、同行经营者举报。各相关单位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同时报同级政府备案。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其监管领域的动态“黑名单”,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更新“黑名单”,对整改合格的企业从“黑名单”中剔除,对新发现的违规企业及时列入“黑名单”;对多次违法的企业,在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各职能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涉及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协调办公室,按重点工作职责,组建专项执法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形成部门联动、分头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每年至少召集两次联合工作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成品油市场联合治理和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二)强化清单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对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相关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定成品油市场监管单位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计划清单和检查清单、明确监管对象清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进一步厘清各单位职责,规范监督检查,建立“失职照单问责”的工作机制,促进监管部门履职尽责,为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出实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三)强化督导调度。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于重点时间节点对全市成品油市场治理工作专题进行安排部署,并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查看现场等方式,持续督导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四)强化考核问责。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成品油市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开展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问题多发、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成品油市场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加油站(点)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标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成品油市场违法经营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化警示威慑效应。要加强信息沟通,重大行动、重要案(事)件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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