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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作者:厅立法一处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11-30 08:00:4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引黄工程运行管理,保证输水安全,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引黄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列入省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按照立法程序,省司法厅对《规定(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规定 (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hebei.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ftlfyc@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66037601。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司法厅

  2023年8月31日

  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引黄工程运行管理,保证输水安全,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引黄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引黄工程的工程管理、水量调度、水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引黄工程,是指渠村、位山、潘庄、李家岸等4条引黄输水干线的河道、渠道,闸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黄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引黄工程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有关省份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沟通,推动本省引黄调水工作。

  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引黄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外调水利用效益,维护输水秩序,保护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

  引黄工程沿线各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负责河道、渠道的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执行引黄工程调度计划,承担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水费征缴等具体工作。

  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引黄河道、渠道保护以及用水秩序维护等工作。

  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引黄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现有信息化监测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引黄工程运行管理系统,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化、移动化、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加快引黄工程信息化建设,提升引黄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引黄工程运行管理、用水效益的宣传。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管理职责】引黄工程河道、渠道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引黄工程的闸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引黄工程应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已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照划定范围执行;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划定。

   【安全运行责任制】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制,制定工程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加强对引黄工程设施的检查监测、巡查巡视和维修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条 【巡查养护制度】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和养护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引黄工程闸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在巡查、养护过程中发现设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或者排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涉引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在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征得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引黄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引黄输水安全。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引黄灌区建设】引黄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引黄灌区建设,加强引黄受水区灌溉设施现代化改造,改善灌溉条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十三条【受水区节水管理】引黄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艺节水和工程节水,加强农田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保护性耕作和深度保墒储墒等节水技术措施。加强农田土壤墒情监测,推进测墒灌溉。

  第十四条 【紧急占用】引黄工程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或者使用地上附着物和有关设施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可以征用,被征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原则和年度】引黄水量实行统一调度,计划管理。引黄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六条 【水量调度计划建议制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引黄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和水资源状况,制订本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建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用水计划制定、下达及调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按照优先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生态补水,结合受水区用水需求和规划分水量,相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制定并下达本省年度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提出申请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调度实施】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计划、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明确责任人,组织做好调度实施相关工作,确保市际交水断面输水流量。

  第十九条 【引黄工程输水调度管理】引黄输水期间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引黄工程输水的,应当经过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同意。非引黄输水期间利用引黄工程输水的,输水前应当函告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防汛调度衔接】引黄工程输水调度应当服从防汛调度。汛期,洪水调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调度方案实施,市际闸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雨洪资源利用,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第二十一条 【调度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引黄工程沿线及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引黄工程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引黄工程沿线及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引黄工程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发生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引黄水费收缴与使用】引黄水实行有偿使用。引黄水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代收代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引黄水费予以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引黄水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实际使用引黄水量据实缴纳。探索按照农业水价改革政策向用水户收取引黄水费。

  引黄水费专项用于支付省外原水费、水文监测费、输水管理费,省内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调度运行、应急抢险及工程管理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等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水质保护

  第二十三条 【水质目标责任制】引黄工程水质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引黄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入河排污口监管】引黄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依法关闭非法排污口,严禁不达标水体直接排入引黄输水河道、渠道。

  第二十五条 【水质监测】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和设置引黄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在引黄工程主要支流入河口,以及省际、市际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实现实时监测水质变化过程,并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监测信息。

  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受水区对水质的要求,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开展水质检测。

  第二十六条 【重点区域水质保障】向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湖泊、湿地输水的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保护和治理措施,保障输水水质稳定,满足生态补水水质要求。

  第二十七条 【面源污染防治】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

  第二十八条 【存留水体导排】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引黄输水前,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引黄输水河道、渠道存留水体的利用、导排方案,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导排;引黄期间不得向引黄输水河道、渠道排入低于引黄水质水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价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黄水利用、输水秩序管控、调度执行、水费缴纳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成效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制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工程安全管理】引黄工程沿线及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引黄工程安全保护工作,将引黄工程保护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防范和制止危害引黄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职责】引黄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向引黄干线河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引黄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等制度,推进完善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投诉举报】引黄工程沿线及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益诉讼】对污染引黄水质、破坏损害引黄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引黄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用水计划或者调度指令的;

  (二)不编制引黄工程调度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预案的;

  (三)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费的;

  (四)未按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导排,以及违法向引黄输水河道、渠道排入低于引黄水质水体的;

  (五)未依法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调度指令或者擅自调度引黄工程的;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运行和巡查、维修养护责任,造成引黄工程损害或者影响输水安全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涉河建设项目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在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穿、临工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引黄工程安全和输水安全的,责令停工并采取补救措施,对建设项目法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其他违法行为罚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参照执行】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规定以及引黄工作实际,制定引黄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万家寨引黄工程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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