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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8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以下因非正常损失的项目不得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政策案例】某企业遭遇自然灾害,厂房内部的原材料损毁,价值金额10万元,运输该笔原材料支付运费金额1万元,则对应的进项税额10*0.13+1*0.09=1.39万元,均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救济救灾粮免征增值税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二项;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企业所得税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政策案例】某企业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原材料及产成品部分损毁,经专业技术鉴定计算损失金额为500万元,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该企业截至目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一次性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应缴税额为0元,前期缴纳的125万元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间办理退税。

(二)公益性捐赠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第五项、第五条第三项;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个人所得税

(一)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河北省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其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三)个体工商户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限额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99号公布,2002年第16号、2019年第11号修正);

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第一款。

四、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河北省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第三条。

五、车船税

(一)对报废和灭失车船的纳税人退还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河北省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3.《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1年12月29日第15号公布,2020年第2号修正)第五条。

六、房产税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河北省规定: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

3.《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1986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第10号、2020年第2号修正)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河北省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政策案例】某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在提供受灾、受损材料等有关资料后申请减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企业占地1000平米,税额为6元/平米/年,全年应缴税额1000*6=6000元,分别在3、6、9、12月分期缴纳,每期缴纳1500元。申请减免后,下半年的税款无需缴纳,上半年已缴纳的税款可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八、资源税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河北省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第三条第三项。

九、社会保险费

对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印发)第十八条。

十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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