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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保障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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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8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工程,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571号)要求,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廊坊市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全面加快推进全市改造项目建设

(一)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在加快推进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及城镇危陋住宅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符合条件的改造搬迁村庄,以及城市危房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参照《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保安居办〔201537号)中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程序。项目所在乡镇(区、办)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的审核、申请及项目实施。对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的,由村(街)委员会向乡镇(区、办)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区、办)政府、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批准下达的棚户区改造批复,将此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申请录入廊坊市住房保障业务管理系统,经廊坊市安居办审核通过后报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系统审核。棚户区安置住房达到开工标准后,纳入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

原有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可直接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按照棚户区改造审批程序执行,但需项目所在乡镇(区、办)政府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并形成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依法合规推进棚改,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实行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制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制定棚改货币化安置办法,明确具体安置目标,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摸清存量商品房底数,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可售商品房,建立安置房源库,及时发布房源信息,打通存量商品房与棚改安置房通道,最大程度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地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

(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科学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并纳入配套建设计划。

(五)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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