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霸州市财政局扶贫资金政策专栏>详细内容

霸州市财政局扶贫资金政策专栏

霸州市财政局扶贫资金政策专栏

霸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霸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5 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霸州市财政局

霸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霸州市农业局

霸州市林业局

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区、办):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冀财规〔20181号)等上级文件政策,参照《廊坊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霸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霸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霸州市财政局         霸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霸州市发展改革局          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霸州市农业局               霸州市林业局

 

                              2018910


霸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和《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字〔201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和《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补助和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本市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相关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以工代赈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1号)管理,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管理,国有贫困农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管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管理,有关规定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不一致的,执行财农〔20178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市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规范使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六条  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机制。

市级扶贫、发改、民族、农业、林业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中央、省补助情况等,按规定程序申报本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预算。市财政局依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需求,依据财力可能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批复下达。

依据《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冀财农〔2017148号)中省对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要求,市、县两级要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地脱贫攻坚任务的要求,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主要投向国家、省和我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重点乡镇(区、办)、重点项目和重点人员。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结合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安排,同时与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相结合。 每年资金分配与安排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根据全市脱贫攻坚需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全市重点扶贫工作、重点扶贫工程等。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扶贫、发改、民族、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对中央、省下达(已直接明确县级资金规模的除外)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别按规定程序提出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意见(计划),财政局根据意见(计划)情况向各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并由主管部门抄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对中央、省下达(已直接明确县级资金规模的除外)和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按规定提前下达部分外,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提前10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计划),财政局按时完成下达。

    (二)对提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提前下达资金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资金下达或安排到使用单位。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结转结余的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我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统一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资金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脱贫攻坚任务需求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方面,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各部门开展扶贫脱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相关部门按市本级预算编制程序申报后,市财政局依据财力可能提出安排意见,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规范使用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八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央、省和我市相关政策前提下,可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联签联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准确把握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制度核心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联签联审程序,科学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细则。

各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分别建立扶贫个人资金、扶贫项目资金联签联审的四联签确认制度。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应由各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两委、贫困群众(经村支委会授权可由村委会委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代理)等四个方面的人员进行审签,并确认银行卡是否发放到扶贫对象个人。

对不经过乡镇、直接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专项资金,如直接补助给贫困学生的教育扶贫资金,学校为一级预算单位的,应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班主任、学生等四个方面的人员进行审签确认;学校为市教育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应由市教育部门、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班主任、学生等四个方面的人员进行审签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的,在支付每个扶贫项目的最终一笔资金时(不含质保金),应由市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级和扶贫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进行审签确认。

对不经过乡镇、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的专项资金,如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等资金,学校为一级预算单位的,应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学校项目负责人、扶贫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等四个方面的人员进行审签确认;学校为市教育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应由县级教育部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扶贫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等四个方面的人员进行审签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组织联签各方,对扶贫个人资金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扶贫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下达,加强资金监督。

    (二)市扶贫、发改、民族、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调整后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资金新的使用单位确定绩效管理主体。

第二十六条 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指标。

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省和市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预算需求,并分项设定资金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预算项目库和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市脱贫工作重点部署,会同扶贫、财政部门分项制定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和目标指标参考体系,做好绩效目标指标设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审核绩效目标指标。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时间、内容等要求,编报并正式提交本行业、本领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指标,并对设定依据、设定理由等逐项做出说明。

成立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组,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与,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

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相关部门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报送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程序批复绩效目标指标。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市已批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分别报送上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各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已批复的分管行业、领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强化绩效执行监控。

预算执行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定期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市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和形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市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布。各主管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部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必须在本级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且公开公示信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等,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村街进行公告、公示。

    第三十三条  财政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为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审计部门备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各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帮扶责任人或驻村干部。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三)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扶贫、发改、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出台的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执行本实施细则。

 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910日印发


【打印正文】 【关闭正文】 【返回顶部】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