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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霸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0-05-26 11:05:5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直相关部门:

《霸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十项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霸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十项措施

一、总体目标要求

按照《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2019]60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违法开发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对违法开发建设“零容忍”,织密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查处制度网络,严格执法,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建设、销售“屡禁不止”“循环整治”的顽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构建防控体系

(一)统一防控范围。将我市辖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改造等),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二)严密巡查监管。各乡镇(区、办)要坚持“守土有责”,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违法开发建设,其他部门做好本部门的巡查检查,根据实际进度向有管辖权和执法职能的部门上报,并立即予以联合查处。

三、健全监管措施

(三)落实部门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防联控,协调配合,明确专门科室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住建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置或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法、虚假广告宣传,未实行明码标价或标价不全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税务部门对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和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搭建信息平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联动机制。住建部门提供房地产项目信息,会同其他部门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备案手续,用地阶段的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条件,规划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验收阶段的竣工验收备案等许可信息,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每周一次的信息报送,由住建部门收集整理后通过《霸州发布》定期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提醒群众不要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

(五)强化预防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办)要定期巡查检查,实行首查负责制,项目所在地村街(社区、居委会)要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违法占地、违法施工和违法销售等问题),第一时间通报给所属乡镇(区、办),各乡镇(区、办)要在2个工作日内就该线索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核实该项目的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如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组织查处。

(六)规范营销行为。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的机构须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后方可经营。销售场所必须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备案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购房风险提示、全面取消电商费等内容公布上墙,接受监督。楼盘信息、销控表、一房一价、各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必须在销售场所公开展示,方便购房者查询。

四、依法查处惩戒

(七)加大处罚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预售手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按《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限进行罚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对施工企业,凡在开发企业获得得施工许可前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凡为违法项目销售(或以认筹方式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应罚款的一律依法从重裁量处罚。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企业和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完善惩戒机制。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官方媒体“霸州发布”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严厉的联合惩戒,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对开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备案新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升级,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施工企业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增项、升级,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企业,住建、城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取消网签资格。在市场禁入期内,凡记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不得担任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执业资格的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涉嫌炒房人员,一旦锁定证据,一并列入我市炒房客黑名单。

(九)强化执纪问责。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要倒查监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责任,严肃问责,决不手软。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记入“黑名单”或干预、插手项目开发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从事违法建设或为违法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的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启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问责机制。

(十)加强舆论宣传。每月在官方媒体“霸州发布”等平台,公布房地产开发、中介经纪机构及其建设、销售项目的黑、红名单,在各媒体对违法建设行为曝光,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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