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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23 09:05: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廊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处置科学;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4应急任务

1.4.1霸州市人民政府应急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河北省、廊坊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决策部署及交办的任务;

(2)组织制定、修订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开展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4)接收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经确认后立即报告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5)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人员、物资、技术等支持;

(6)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舆情应对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1.4.2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任务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辐射安全全面责任;

(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向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报告;

(4)配合和协助做好周围环境应急监测、放射性污染后果评估、污染处置等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霸州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单位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已经或可能对我市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产生影响的辐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 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6预案体系

《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框架范围内制定,与霸州市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相互衔接。霸州市内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以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为核心,与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上级)和霸州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下级)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形成联动机制,构成三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应急响应,并上报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及较大辐射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上报,并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开展相关应急响应;若霸州市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时向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域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核技术应用情况

3.1 现状

目前,霸州市区域内共有65家放射源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包含IV类放射源415枚,V类放射源22枚;射线装置应用单位22家,包含Ⅱ类射线装置4台,Ⅲ类射线装置79台,大部分为医疗机构。霸州市涉源企、事业单位汇总表见附录(仅涉及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列入表内)。

3.2 风险分析评估

这些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存在,构成霸州市的辐射安全风险:IV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Ⅱ类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Ⅲ类射线装置在长时间超剂量照射的情况下会对人体造成损伤。且辐射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不易感知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对环境、人群等会产生较严重危害,且易引起公众恐慌。

根据霸州市核技术利用单位情况及其特点,辐射风险事故可分为以下4类:

(1)由于保管不力或操作不当,导致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含源设备或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人员超剂量误照事故;

(4)放射源在霸州市境内运输及跨境运输时发生丢失、被盗或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放射源失控,引起次生性突发辐射事故。

4.应急组织及职责

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在应急响应期间,启动本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实施方案。各工作组具体人员组成由专项实施方案规定,专项实施方案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报应急指挥部审核并备案。

4.1应急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包括霸州市委宣传部、霸州市委网信办、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霸州市公安局、霸州市卫生健康局、霸州市应急管理局、霸州市财政局、霸州市交通运输局、霸州市民政局及各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霸州市委宣传部:编制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权威发布,做好新闻舆情的收集工作。

霸州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预警,配合做好舆情处置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组织制定、修订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收集,及时报告霸州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应急监测专项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程序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分析工作;编制现场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进行预测、定性定级及后果评价,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开展辐射事故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开展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霸州市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接警,并及时报告霸州市人民政府;编制案件侦查和安全保卫专项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程序组织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开展事故现场控制区、监督区、防护区、撤离区、安置区、应急救援通道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维护;接到应急办公室的疏散、撤离指令后,开展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

霸州市卫生健康局:编制医疗救援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辐射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霸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因辐射事故而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参与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霸州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等应由我辖区承担的经费保障。

霸州市交通运输局:督导运输企业开展辐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负责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相关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的畅通。

霸州市民政局:负责因辐射事故而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各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及时向霸州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发生的辐射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和环境评价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完成霸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成立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下设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新闻报道组、舆情信息组、医疗救援组、资金保障组、案件侦查组、专家咨询组。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快速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理工作。

4.2.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霸州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霸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局长、霸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霸州市委宣传部、霸州市委网信办、霸州市公安局、霸州市卫生健康局、霸州市财政局、霸州市交通运输局、霸州市民政局、各乡镇(区、办)、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领导为成员。

霸州市辐射事故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廊坊市辐射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指示;

(2)统一领导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发生Ⅰ级、Ⅱ级、Ⅲ级辐射事故及时向河北省、廊坊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同时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批准Ⅳ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调节和终止;

(4)决定和发布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前期调查、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廊坊市辐射事故指挥部报告情况;

(5)审议批准指挥部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6)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救援所需的人员、装备、资金和物资;

(7)审定向河北省、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的辐射事故报告;

(8)授权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4.2.2应急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应急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职责是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机构,根据辐射事故类别特征,按照本预案和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人员组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分管副局长、霸州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霸州市委宣传部、霸州市委网信办、霸州市公安局、霸州市卫生健康局、霸州市财政局、霸州市交通运输局、霸州市民政局、各乡镇(区、办)以及霸州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

(1)传达和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批示,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2)配合河北省、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Ⅰ、Ⅱ、III级)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工作;

(3)负责签署向应急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河北省、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的辐射事故报告,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4)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5)负责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转运管理;

(6)组织各工作组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值班安排及工作交接;

(7)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单位或地点相关的基础资料;

(8)负责收集信息、汇总各工作组相应总结报告,编制应急简报、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4.2.3现场监测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组长由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和协调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2)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助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必要时,请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

(4)经发现存在放射性沾染或污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去污洗消工作,将被沾染放射性的污染物机放射源进行妥善收集;

(5)组织编制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2.4现场处置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组长由霸州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霸州市公安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和协调开展辐射环境安全保卫和现场处置工作;

(2)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现场污染去除工作,根据事故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指导公众开展应急防护;

(3)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阻止无关车辆进入控制区;

(4)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及现场处置信息;

(5)组织编制辐射事故安全保卫和现场处置总结报告。

4.2.5新闻报道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组长由霸州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霸州市委宣传部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做好新闻报道;

(2)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新闻宣传,刊播专家解读文章,解答公众咨询,应对域外新闻媒体采访。

4.2.6舆情信息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组长由霸州市委网信办分管领导担任,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霸州市应急管理局、霸州市委网信办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及分析;

(2)负责指导域内网站平台、自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网络宣传、引导网上舆论;

(4)组织编制舆情分析报告。

4.2.7医疗救援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组长由霸州市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霸州市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卫生健康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对受辐射损伤的人员或受到放射性污染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2)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

(3)向新闻报道组和舆情信息组反馈辐射事故对人员造成的影响。

4.2.8资金保障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组长由霸州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霸州市应急管理局、霸州市民政局、霸州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及后续恢复阶段所需资金的划拨、筹集与落实工作,因辐射事故而受灾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组织编制资金保障信息总结报告。

4.2.9案件侦查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组长由霸州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霸州市公安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2)负责组织收集、整理案件信息;

(3)组织编制辐射事故案件侦查总结报告。

4.2.10专家咨询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辐射安全资深专家组成。具体成员由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邀请。其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提供技术咨询。

5.应急响应

5.1应急启动原则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分级启动、分级响应。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要立即向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或拨打110、环保投诉电话12369报警。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辐射事故等级的确认由接报的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当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及较大辐射事故时,辖区内可先行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应急响应。发生跨境辐射事故时,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事故信息报告

放射源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 受到照射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报告,各部门及时向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确认事故等级后,立即向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5.3应急启动程序

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办公室开展调查处理、定性定级,辐射事故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同时上报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家、河北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应急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时上报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应急行动启动后,应急办公室根据指令,通知各工作组组长。

5.4指挥和协调

应急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级别特征,负责指挥协调、指导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综合协调其他职能部门、上下级间的接口与行动。

5.5联络与信息交换

应急办公室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与应急组织体系内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国家、省、市各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开展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6.应急处置

6.1分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先期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部门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工作组开展,必要时向廊坊市相关应急机构请求指导和支持。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廊坊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报告,廊坊市组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部门组织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工作组开展。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并向河北省、廊坊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报告,省级组织应急响应。霸州市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应急处置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国家、河北省、廊坊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报告,国家级组织应急响应。霸州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办公室、相关应急处置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2先期处置

(1)突发辐射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人员,搜寻丢失的辐射性物质,疏散、撤离因辐射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向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或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报告,疏散、撤离因辐射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

(2)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处置,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必要时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3应急处置步骤

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初步判断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本预案。

发生较大辐射及以上事故,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指挥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核实事故情况,进一步判定事故类型级别;并立即上报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交由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并配合其工作。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响应。

6.3.1放射源失窃事故

(1)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或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报告。

(2)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应当立即报告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定放射源可能去向,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察、追缴,尽快找回丢失或者被盗的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3)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6.3.2放射源辐射事故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事故单位配合环保部门,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由公安部门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5)开展现场监测和放射源搜寻,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尽快划定监督区、控制区,疏散范围,并对事故现场实施应急监测。组织专家组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6)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对搜寻到的事故放射源实施回收处置,放射源安全收贮后,由监测人员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必要时采集周围土壤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以确保周围环境没有受到污染,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后续影响。

(7)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3.3其它辐射风险事故

(1)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失控现场警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现场监测,确定污染范围以及现场去污和处置工作;专家组提出现场处置措施。

(2)含源设备或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人员超剂量误照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失控现场警戒;卫健局负责受照人员的医疗检查、救护、治疗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失控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

(3)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现场监测,确定污染范围以及现场去污和处置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管制;专家组提出现场处置措施。

6.4安全防护

(1)明确进出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周边开展应急工作的有关管制或保护性规定;

(2)根据各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各工作组的具体任务、目标、责任,分组开展工作;

(3)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确定控制区、防护区、监督区、安置区、安全转移通道及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

(4)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属于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对丢失现场或放射源可能移动的路线进行封锁或交通管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布警告信息,并开展调查取证、侦查和追缴等工作。组织人力对可能受事故威胁的现场周边其他危险源进行监控,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

(5)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特点对辐射事故进一步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蔓延和再次发生;

(6)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方式;

(7)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8)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的管制和保护性规定要求;

(9)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及其他因素,提出安全防护终止的建议。

6.5应急监测

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及第三方监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并配合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及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辐射事故地区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查找放射源、确定污染范围、划定隔离区等工作。

7.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7.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终止的程序由各辐射事故专项实施方案作出具体规定,应急状态终止命令由应急响应启动者发布。

7.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办公室还应开展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完善本预案的有关工作建议;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5)评价辐射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场地修复、伤亡人员救助抚恤、应急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

(6)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一周内向应急办公室提交相应总结报告,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并在事故后两周内向应急指挥部提交最终的总结报告,视需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7)辐射事故终止后,要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应急保障

8.1应急资金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提出辐射事故应急项目资金预算,纳入霸州市财政资金预算计划,由霸州市财政局组织协调。

8.2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并实施应急响应配置设备标准和实施计划。应急设备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去污用品、现场设置标识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8.3信息保障

应急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级和上、下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机构名单、电话,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信息资料,在辐射事故应急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内共享。

8.4制度保障

值班制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辐射防护负责人应保证通讯设备畅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8.5应急能力维持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处置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

9.培训和演练

9.1培训

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网站、报纸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霸州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举办1次辐射事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应制定辐射应急现场监测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霸州市卫生健康局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霸州市公安局、霸州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9.2演练

霸州市应急指挥部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廊坊市应急办公室。

10.责任追究

霸州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修订

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1.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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