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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0 08:00:04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研究制定了《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廊政办字[2021]43号)精神,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和市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进行专项清理,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没有合法有效收费依据的全面取消。

1.规范清理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清理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清理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收取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禁止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清理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清理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搞好价格联动调整,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落实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市发改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电价政策。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电价机制改革政策。(市发改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机制。城镇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进一步梳理城镇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减少转供代输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2021年底前全部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市发改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落实动态调整机制,热力销售价格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鼓励各地实施优质优价等措施,公平竞争,推进提质增效。科学细化供热销售价格分类,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生活用热,应逐步按居民供热价格执行。对热电联产企业,应以机组类别及发电供热煤耗等指标为主,合理确定电热之间的成本分摊比例。对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天然气供热等导致成本增加较多的,可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或通过政府补贴予以补偿。(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理顺市场经营秩序

1.严格政府定价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和程序规范,合理制定价格收费政策。落实省出台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落实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价格和成本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市发改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市场主体收费行为。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特许经营收费。2021年3月1日前,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1.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全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头跑、来回跑”问题。同时,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和法律支撑,改善发展环境

1.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相关地方性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政策保障。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供给补贴、补偿保障机制。做好对低收入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国网霸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新老城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坚持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导向,深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政策措施。加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实施混合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同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站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强化目标责任,加强协调督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成效。推进实施过程中,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健全报送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推进实施情况,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大楼756房间。

(三)强化监督,依法惩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清理过程中虚报、瞒报不合理和违法收费现象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同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负面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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