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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2-02-14 16:05:3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霸州市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霸州市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市大学生应征入伍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廊坊市关于加大优抚安置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依法征兵工作的意见》、廊坊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参军入伍大学生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及时足额发放家庭优待金。由我市批准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毕业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照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进疆艰苦地区服现役大学生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关于家庭优待金的发放程序明确如下:新兵入伍后1个月内,由人武部将入伍人员名单交给退役军人事务局,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其人员发放账号等信息,按规定时间进行发放。如出现退兵等,人武部及时将退兵人员名单交给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二条  加大入伍奖励力度。对我市批准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按照研究生10000元/人、本科毕业生8000元/人、专科毕业生6000元/人、在校生和入学新生4000元/人的标准发放。进藏和进疆艰苦地区服现役大学生义务兵,在享受现有各项优待政策的基础上,另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0元奖励。以上奖励金事宜由市征兵办审核汇总,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

第三条 完善立功受奖奖励机制。对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标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2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6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3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学员、士官、义务兵)的奖励1500元。对荣立个人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由市委、市政府、市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将立功喜报和奖励金送达官兵家庭;荣立二等功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人武部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将立功喜报和奖励金送达官兵家庭;对荣立三等功和获得优秀士兵的,由市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负责同志将立功喜报和奖励金送达官兵家庭。

第四条 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录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取得相应的普通高校学历证书后,定向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市人社局负责,根据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协调有关招聘单位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招录霸州籍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退役士兵,确保按时上岗,落实事业编制、福利待遇,其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计算工龄。

第五条 建立大学生征兵工作奖惩机制。各乡镇(区、办)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对征兵工作意义的认识,坚持征兵正能量宣传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高学历青年认清责任义务,了解优待政策,激发年轻人的参军报国热情,确保为部队输送政治合格、身体合格的优质兵员。市政府将对各乡镇(区、办)征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督导,对工作开展进度快、完成工作好的乡镇进行表彰,对工作进度缓慢、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严肃问责。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对因本人思想、身体原因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退兵的,取消大学生优待奖励资格。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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