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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2-07-29 10:10:5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霸州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实施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大力推动产业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作为我市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建立和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奖优罚劣,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区域和企业实现集约高效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为建设经济强市、生态新城、美丽霸州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乡两级联动相结合。以市级为主体,市级和各乡镇(区、办)协同联动,联系实际统筹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循序渐进、分类分档,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2.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

3.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推动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从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4.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导向清晰、指标规范原则,按照《霸州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有关指标解释及具体应用说明》(指标解释详见附件1),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一)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评价亩均税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等6项指标,基本分数分别为30、20、15、15、15、5。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增加额等2项指标,基本分数分别为70、30。

(二)计算得分

企业总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1.指标得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对单位污染排放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数据的企业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没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值,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指标基准值参照评价年度本地亩均税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等5项指标的平均值,确定评价年度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统一基准值;对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指标,按评价年度本辖区企业该项指标最高值确定统一基准值。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考评期内亩均税收以及亩均税收增加额等指标得分为该企业该指标值乘以效益系数乘以基本分值。考评期内亩均税收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70分,最低为零分;亩均税收增加额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30分,最低为零分。

2.加分项。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从企业规模、创新发展、技术改造、融资市场、品牌建设、质量建设、安全生产、绿色发展、两化融合、获得荣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在评价指标得分结果的基础上适当加分,加分总分值不超过30分。

(三)评价分类

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综合质量效益好、绿色发展水平高的企业。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综合质量效益和绿色发展水平相对较好、需进一步提升的企业。C类为帮扶整治类,指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综合质量效益相对较差、需重点整治转型的企业。D类为倒逼转型类,指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占用资源利用率低、综合质量效益差、需转型发展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划分为A类、B类两档,其中,A类企业占比60%,B类企业占比40%。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划分为B类、C类、D类三档,其中,B类企业占比30%(其中,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企业可评为A类企业),C类企业占比50%,D类企业占比20%。已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参加评价;未供地且未建设企业、新供地且建成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且投产未满1年的企业暂不参加评价。

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档处理:

1.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列为C、D类。

2.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排序,实缴税收在本地区参评企业排名后50%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列为A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列为B类。

3.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由以上情形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划入A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划入B类。

4.评价年度技术改造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B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可直接列为A类企业。评价年度技术改造投入超过500万元的C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可直接列为B类企业,但有以下第5项、第6项情况的除外。

5.对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不符合各级政府明确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可直接列为D类。

6.对不符合辖区产业定位、单位资源占用高、产出效益低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可直接列为D类。

7.增值税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列为A类、B类。

(四)时间安排

1.数据填报。每年1月初,由各责任单位抽调业务骨干,成立霸州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信局。各乡镇(区、办)每年2至3月份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填报《霸州市企业统计数据年报表》(见附件2)、《霸州市规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数据表》(见附件3)、《霸州市规下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数据表》(见附件4),3月底前上报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涉项部门审核报表涉项数据真实有效性。

2.数据汇总。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汇总报表内容,每年5月初上报至市政府,并通报涉项部门。

3.评审认定。每年5月初,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4.结果发布。每年5月底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5.政策落实。每年6月起,相关部门受理并落实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有效期内各项政策。

四、结果应用

1.实施区域差异化政策配置。根据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研究制定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土地指标分配、创新要素配置、节能降耗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资源要素分配区域差别化政策,构建完善的区域性激励约束机制。

2.加强企业发展分类指导。针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加强企业分类指导,对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重点保障资源要素供给;对B类、C类企业支持提档升级;对D类企业坚持精准施策、耙向施治,依法依规综合施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3.建立企业发展基础数据库。加强企业信息统计工作,对县域企业全面开展基础数据普查;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涉企数据多部门共享机制和数据录入规范,并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录入数据库,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和共享。

附件1:霸州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有关指标解释及具体应用说明

附件2:《霸州市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年度)(样表)》

附件3:《霸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数据表(样表)》

附件4:《霸州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数据表(样表)》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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