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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3-01-03 09:00:5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2022年第35次常委会、市政府八届二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营造“人人参与、全员招商”的浓厚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市外企业来霸投资兴业,落户更多大项目、好项目,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认定标准

 

第二条  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市域外的投资者来霸投资,提供真实的、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项目(以下简称“被引荐项目”)的投资信息,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落户作用,并在项目前期洽谈、对接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且获得投资方和落户地共同认可无异议的为该项目引荐人。

引荐人包括:社会人士、企业法人、退休央企和国企负责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学)会或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组织机构,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公职人员,不包括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

第三条  被引荐人项目标准。

(一)被引荐项目需符合霸州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不含本市增资项目、金融保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原有外来投资企业扩建或技改项目、PPP项目、房地产项目、股权投资(基金)类项目。

(二)被引荐项目应为在霸州市新注册或从域外迁入的企业法人。

(三)市域外投资者资金来源需为霸州市区域以外,投资方为企业(机构)则投资机构注册地为霸州市域外,投资方为自然人则投资者户籍所在地为霸州市域外。

(四)同一个被引荐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引荐人身份认定须以在市招商促进中心完成备案及落户告知为准,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形式引荐的,在项目引荐人备案申请时,应自行协商,并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对以下两类引荐项目给予奖励,被引荐项目企业需在入驻协议中明确,承诺入驻后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将企业工商、税务注册住所迁离本市,不得将主要业务范围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本市,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一)第一类为符合霸州市“4+3+1”主导产业体系,即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智慧家居、新材料产业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科技创新、智慧物流、文旅康养为主的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食品生产为引领的现代都市农业产业等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项目。

1.投资规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霸州市新注册设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独立法人企业。固定资产种类及金额以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为准。

2.奖励标准:被引荐项目符合亩均投资强度(新占地项目大于300万元/亩),按照引进项目12个月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0.7%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第二类为总部经济项目。

1.产业导向:新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集团总部、区域型总部及其他总部类型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或者至少具有以下一项职能: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

2.奖励标准:对征地建厂的实体投资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根据第一类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对新引进的无需征地建厂的管理结算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引荐人,根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引荐备案及奖励申报流程

 

    第五条  在项目签约前一个月或签约后一个月内,项目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到市招商促进中心领取并填写《霸州市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备案表》。市招商促进中心负责对项目引荐人提供的信息和佐证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后备案存档。项目引荐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备案佐证材料包含:被引荐项目的股权关系材料,被引荐项目与引荐人间无实际关联证明(加盖被引荐项目公章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协助市政府接洽单位进步磋商、洽谈、签约等工作的文字、视频佐证资料。

第六条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所载金额落实奖励,项目当年建设完成并投产的,可在市招商促进中心开放引荐奖励受理时间6个月内申报奖励,对跨年度建设项目,每年12月份申请奖励,也可项目完成后一次性申请。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引荐人到市招商促进中心领取并填写《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霸州市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受奖者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3.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

4.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或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到位固定资产投入有效发票等);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项目所在地政府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引进项目的确认函等材料;

7.申报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企业奖励的,需提供被引荐企业项目主投资方入选榜单佐证材料。

第八条  受理审核。

(一)市招商促进中心负责开展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工作,所需资金从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市招商促进中心负责开展本辖区引荐人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对引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备、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或内容不合规的,一次性告知引荐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市招商促进中心牵头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区、办)、责任单位、涉项部门等,采用项目审计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引荐人与被引荐项目之间的引荐关系的真实性、引荐人身份认定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决策审定后,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市“一回归双百家”活动暨全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引荐人奖励认定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结果为准,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奖励认定结果。

第九条  由市招商促进中心设立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按照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予以核发兑现奖励,由市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奖励资金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基数,参照项目总投资,分档实施,累进补差。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  项目引荐人所得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高端高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且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在本办法中未明确奖励政策的其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事宜。

第十二条  经市招商促进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查实,引荐人引荐的项目投产或企业开业后3年内出现经营异常、5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10年内迁离本市的,应终止该项目的引荐奖励,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区、办)向引荐人追讨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与政府部门已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机构,应按签订协议内容获得相应奖励和资金支持,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将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在市内同一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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