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加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加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委2022年第35次常委会、市政府八届二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加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盘活现有存量资源,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大力构建“4+3+1”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全力推进高质量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我市积极构建“4+3+1”主导产业体系(“4”即以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智慧家居、新材料产业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3”即以科技创新、智慧物流、文旅康养为主的现代服务业;“1”即现代都市食品生产为引领的现代都市农业产业),突出发展“双集群、大文旅”产业,域内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新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两业”融合项目等转型升级项目、企业创新发展项目。
第二条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含胜芳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和符合现行的城镇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使用有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自投产3年内达到年内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多层厂房,增加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章 鼓励和引导项目投资落地
第三条 促进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实施“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新项目。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项目建成投产后予以财政贡献奖励。
1.土地收储再次出让建设新项目。对符合现行土地、建设规划的存量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使用意愿的,市储备中心对土地和建(构)筑物进行有偿收储,纳入储备后再次出让。对被收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新建项目投资人实施奖励, 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可共同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各获得奖励金额的50%。
2.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建设新项目。鼓励土地使用人利用现有土地和空置厂房,投资建设新项目,盘活存量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奖励,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土地使用权人可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
3.土地使用权人参股建设新项目。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进行合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盘活存量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新建项目投资人实施奖励,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可共同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各获得奖励金额的50%。
4.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建设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没有能力投资建设新项目,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与新建项目投资人签订土地出租协议,盘活存量土地,对土地出租人和新建项目投资人实施奖励,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土地出租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可共同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土地出租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各获得奖励金额的50%。
5.盘活银行抵押土地建设新项目。对于因债务抵押的闲置低效土地资源,鼓励第三方公司购买银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对利用这类土地建设新项目的,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项目投资人与第三方公司可共同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项目投资人与第三方公司各获得奖励金额的50%。
6.新建技改类项目。在原有生产线上投资建设的技改类项目,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项目投资企业可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
第四条 新改扩建项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奖励政策按照《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执行。
第三章 鼓励项目加大创新投入
第五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生产类项目,积极推荐申报省、廊坊市级专项补贴资金项目予以支持。对列入省、廊坊市级专项补贴资金项目,我市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第六条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项目。鼓励制造业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运维管理、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技术培训、融资租赁服务环节和居民生活服务等应用场景延伸;鼓励支持服务业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自有品牌、营销渠道、创意设计、专利技术等优势,通过委托加工、品牌授权、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加工制造环节延伸渗透。对入选上级“两业融合”发展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支持建设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支持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提升产业层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行业整体研发设施条件,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成果转化等建设的创新资源共享平台,该类平台可对外提供创新服务且被上级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我市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进一步培育和壮大产业项目
第八条 鼓励进行品牌建设。对建成项目单位新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人民币;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本年度通过品牌价值评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实施项目梯度培育专项行动。鼓励支持新建项目早投产早见效早入统。对年度新增新建入统项目单位按照《霸州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 支持项目单位加大工业设计投入。鼓励项目单位建立或设立工业设计中心,全面提升企业工业设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引领作用。对工业设计中心达到省级(或获得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廊坊市级标准的企业,在省、廊坊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一次性再分别给予3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项目单位申报“专精特新”。聚焦我市“4+3+1”产业体系建设,加大符合产业定位的已建成项目企业的“专精特新”培育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和市场扩张速度,扶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出精品、上规模,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国家、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三年后复审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三年后复审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三年后复审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人才奖励政策按照我市现行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2月份会计年度结束,开始组织申报。项目竣工投产后五年内,符合享受本政策项目基本要求的投资者或受奖励者可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提交落实、兑现优惠政策的申请,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联合市自规局、市发改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相关奖励在市政府确认申报项目达到享受本政策的相关要求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加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