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委2022年第35次常委会、市政府八届二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扩大有效投资,大力构建“4+3+1”产业体系,提高招商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在霸州市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投资新建,以“4+3+1”主导产业体系(“4”即以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智慧家居、新材料产业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3”即以科技创新、智慧物流、文旅康养为主的现代服务业;“1”即现代都市食品生产为引领的现代都市农业产业)为引领,在霸州市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项目。
第二条 享受本政策项目的基本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高科技含量、高投入强度、高单位贡献的新增投资的高端项目。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现代都市农业项目投资强度可适度放宽);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综合配套用地容积率依据现行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新编制的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执行;自项目投产3年内达到年内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文旅康养项目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亩);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供地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建设周期起始日期。
第二章 投资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新建的符合我市“4+3+1”主导产业体系,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建设规划,且达到本政策第二条的基本要求的项目,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财政给予资金奖励。
奖励类型:①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成后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属于(或部分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目录中内容,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②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对项目建成后生产的产品为智慧家居、食品、医疗器械、机床、汽车或列车零部件、航空航天部件等,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投资额1亿(含1亿)至5亿元(含5亿)内的,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60%,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30%。③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文旅康养、现代智慧物流、商贸综合体等项目,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投资额1亿(含1亿)至5亿元(含5亿)内的,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60%,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30%。④央企、上市公司、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政策所有兑现资金由项目形成的本级财政贡献以奖励的形式进行支付。
第四条 对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多层厂房,增加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对列入本年度省、廊坊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建设规划,由我市优先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五条 设立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对引荐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按照引进项目12个月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0.7%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奖励程序按《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六条 市政配套保障。给排水、电力、市政道路、通讯、天然气、热力等基础设施配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到项目用地红线。
第七条 建立重点招商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度。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要建立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实行保姆式服务,推行项目入驻投资者不与审批部门见面,不与群众见面的两不见面模式,全程代办各项开工手续,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第八条 积极推进容缺审批。市行政审批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等涉及审批事项部门,加速办理相关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按照特事特办、能快则快的原则,促进投资项目加速落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2月份会计年度结束,开始组织申报。项目竣工后,符合享受本政策项目的基本要求的投资者或受奖励者方可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交落实、兑现优惠政策的申请,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联合市发改局、自规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涉项内容进行审核,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相关奖励在市政府确认申报项目确实达到享受本政策的相关要求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 对新上项目,在行业准入、项目选址、用地规划、投资强度、环境影响、能源消耗、社会效益等诸多方面进行严格判断,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在项目正式投产后,对未兑现合同承诺相关内容的,将取消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奖励累计总体不超过当年企业市本级财政贡献。对于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在入驻协议中明确,承诺入驻后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将企业工商、税务注册住所迁离本市,不得将主要业务范围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本市,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投资奖励、用地保障、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