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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3-09-30 11:00:3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霸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已经八届霸州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或补贴。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型单位(企业)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企业),授予节水型单位(企业)奖:

    (一)按下达计划用水指标落实到基层单位,实际取水量低于计划用水指标且单位产品取水量低于省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的;

(二)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上报的;

(三)获得市级及以上“节水型单位(企业)”称号或取得显著节水成效的;

(四)企业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鼓励类产业的;

(五)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企业)完成水平衡测试,落实节水整改项目,取得较好节水效果的;

(六)积极实施雨水收集利用或工业废水处理后重复利用等节水工程项目,并取得显著节水成效的;

(七)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和地表水作为水源的单位(企业)。

注:前四项内容为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节水宣传、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二)对严重浪费水资源行为予以举报、制止并查有实据的;

(三)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在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节水先进单位:按照最高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节水先进单位(企业)奖励资金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器具更换、节水宣传等。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或者个人于每年6月份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成立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三)入选名单确定后,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1.现场核实: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2.公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审定:经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4.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第九条 参评单位(企业)、居民小区、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取消其节水先进参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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