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霸政﹝2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廊政〔2010〕122号)、《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廊发〔2018〕27号)。
二、申请奖励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各类所有制企业;
2.2018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3.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拖欠职工工资,依法承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
三、《办法》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奖励资金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由获奖企业填写审批表,按程序领取,奖励资金一次性、直接划拨企业。
五、申请奖励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奖励“中国驰名商标”申请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该商标认定文件;
3.申请商标时使用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奖励资金如何管理?
答:1.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励资金应一次性、直接划拨企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驰名商标,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实行年度一次性奖励政策,奖励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奖励原则上实行当年获得,当年奖励;因特殊原因当年来不及申报的企业,可以转入下年度申报。
第五条获奖企业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拖欠职工工资,依法承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并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方可获得奖励。
第六条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部门公布的认定文件、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再由获奖企业填写审批表,按程序领取,奖励资金应一次性、直接划拨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应当每年列支商标战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标事业发展。
第八条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