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1.奖励对象。
社会人士、企业法人、退休央企和国企负责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学)会或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组织机构,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公职人员,不包括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
2.奖励标准。
一是引进符合霸州市“4+3+1”主导产业体系项目,12个月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0.7%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二是总部经济项目,对征地建厂的实体投资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参照第一类标准奖励;对新引进的无需征地建厂的管理结算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引荐人,根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
3.“一事一议”政策。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高端高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且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在本办法中未明确奖励政策的其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