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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3 09:25:13 浏览次数: 【字体:

1.适用范围。

在本市内进行工商注册,新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集团总部、区域型总部及其他总部类型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或者至少具有以下一项职能: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

2.办公用房政策。

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

3.奖励政策。

一是兑现方式。对新引进的征地建厂的实体投资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自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企业年度本级财政贡献予以资金奖励。对新引进的无需征地建厂的总部或销售公司等结算型职能机构,自注册之日起,每月按企业本级财政贡献60%予以资金奖励。二是奖励标准。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给企业;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70%;1亿元(含)以上的,按80%。

相关政策文件: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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