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1.适用范围。
一是企业类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包括以结算服务为主的总部型物流企业,生产型企业在内部设立的物流公司(含结算中心、贸易公司),从事仓储、运输的专业型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货运代理、配送、分拨、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等多种物流服务的综合型物流企业。二是项目类型。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投资建设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2.享受条件。
符合各类规划,使用有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自投产3年内达到年内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具有独立的结算中心,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增加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3.奖励政策。
采用“两免三减半”的原则对项目予以财政贡献奖励,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
4.转型升级奖励。
对生产型企业设立物流公司、结算中心、贸易公司产生财政贡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