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1.适用范围。
以“4+3+1”主导产业体系为引领,在霸州市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项目。
2.享受条件。
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现代都市农业项目投资强度可适度放宽);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自项目投产3年内达到年内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文旅康养项目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亩);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3.奖励政策。
一是兑现方式。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财政给予资金奖励。二是奖励标准。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文旅康养、现代智慧物流、商贸综合体等项目,央企、上市公司、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前两年奖励当年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50%;投资额1亿(含1亿)至5亿元(含5亿)内的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和文旅康养、现代智慧物流、商贸综合体等项目,前两年奖励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60%,后三年每年奖励30%。
4.用地政策。
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建设多层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对列入本年度省、廊坊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5.“一事一议”政策。
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