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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解读《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作者: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08-30 08:45:33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徐庆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评议考核如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将如何运用?围绕这些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维护和促进全民健康。

办法出台后,考核的规范性、权威性、导向性都将得到提高。办法从考核目的、对象、内容、步骤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体现了奖惩分明的原则,从而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问: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如何组织实施?

答:根据办法,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问:考核结果将如何应用?

答: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省(区、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办法还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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