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及一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1月13日20时,我市接到《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及一级应急响应的报告》,预计1月14日至18日我市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按照廊坊市政府应急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版)、《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5修编版)和《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5修编版)的规定,鉴于此次重污染过程持续加重,为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及一级应急响应并继续严格落实十条严控措施。响应时间自1月13日22时起,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乡镇(区、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强化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工作。开展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秸秆、垃圾、杂物焚烧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油烟净化设备的管控,对无油烟净化设备或不正常使用的予以停业整顿;加大对中、重型柴油车及其它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辆的管控(外埠过境货车绕城行驶);市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管控(节假日不限行);除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喷涂、焊接、切割等作业全部停工,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对所有渣土运输车全部停运;全市所有涉气企事业单位,减少排放污染物40%以上,应特别增加对燃煤锅炉、钢铁、玻璃、水泥行业和高架源、VOCs排放企业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管频次,各乡镇(区、办)必须直接向本乡镇(区、办)内停、限产企业派驻驻厂员,24小时值守,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议市民早晚出行高峰期,尽量乘坐免费公交或绿色出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尾气排放。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另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健康提示性工作,减少户外活动,加强必要的防护措施;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守。气象部门负责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同时,按照《关于继续严格落实〈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的紧急通知》(霸气办字〔2017〕2号)要求,各乡镇(区、办)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举措,在严格落实《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的基础上,务必做好以下5项控污工作:
1.全市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凡是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排放不达标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全市所有未完成达标治理的VOCs排放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2.市环保局和各乡镇(区、办)要进一步摸清停产企业底数,全部建立台账,并对“散小低污”企业要依法全部关停淘汰。
3.进一步加强各类烟气治理和禁烧工作力度,全市严禁焚烧垃圾杂物、秸秆落叶。市公安局要严格落实《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春节期间除规定时间、区域(西至西环路、南至112国道、东至东环路、北至北环路及胜利路,以下简称“禁燃禁放区”)外,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市民政局、工商局、城管局、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区、办)要积极引导群众文明祭祀,对销售祭祀用品的各类市场、门店进行执法检查,特别是春节期间严禁在禁燃禁放区焚烧祭祀用品。
5.市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发改局、商务局、环保局、城管局、建设局、胜芳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区、办)要全面做好散煤清理置换、餐饮油烟治理、施工扬尘治理和重点排污企业监管等工作。
霸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